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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执行证券业务要求提高

2003-11-21 9:18 财会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证监会日前对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作出补充规定: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或分立,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事务所只有符合相关规定才能继续执业。

  《补充规定》指出,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及其它制度健全并执行有效,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60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

  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经所在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分立,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且注册会计师2/3以上从事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按规定报送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对于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事务所,具有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20人的,《补充规定》指出,应当自不足20人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备案。